
【导语】9月7日,记者从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获悉,该局与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《关于完善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》。按照新规,从今年10月1日起,正常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分娩,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将由生育保险全额支付,个人不再承担自付部分。
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。《通知》明确,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(含怀孕28周及以上终止妊娠)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,包括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,一律不设置起付标准,由生育保险全额支付。住院分娩期间因生育并发症转院继续治疗的,以及在门急诊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,同样按住院分娩待遇政策执行。
相关情形同步减负。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(28周以下)、异位妊娠、计划生育、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,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,也不设起付标准,参照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按规定支付。
产前检查补助提标。一个孕期内产前检查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,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为1500元,不设起付标准,按80%限额报销。遗传疾病基因检测纳入产前检查补助范围,男职工参保期间该项补助累计不超过3000元,一档为1500元。
待遇边界要看清。医保目录范围内超限价、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自费的药品、项目、耗材等,不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,不纳入报销范围;产褥期后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,按职工医保门诊、住院政策执行。参保女职工退休后,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同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;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退休后,其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。
适用人群如何界定?"正常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"指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我市生育保险且待遇正常的人员。
【结语】从取消起付标准到提高产前检查补助上限,重庆此次调整把减轻生育负担落到了一个个具体数字上。对有生育计划的家庭来说,10月1日是一个值得记住的时间节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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